何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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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庆玲律师,何庆玲律师,广西法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何庆玲律师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985”/“211”/“双一流”),拥有专业的法学知识和良好的专业素养。何律师曾于北京民营企业国际销售部门担任法务,防控风险,推进商业活动顺利进行。进入律师行业以来办理过各种类型的案件,专业能力强,实践经验较为丰富。何律师坚持以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更多介绍
何庆玲律师,南宁委托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广西法树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核心内容:情势变更原则的构成要件在客观上、主观上、时间上、上、结果上、目的上、救济上、解决上都有不同的要求,只有符合这些条件,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还有,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接下来,就由详细为您介绍情势变更原则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力。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构成要件
1、客观上,必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
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前提条件。所谓;情势;,是指合同成立时所依赖的客观情况;
所谓;变更;,是指;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变动;。这里的;客观事实;,指一切可能导致合同基础动摇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难、意外事故、战争爆发、国家经济政策及社会经济环境的巨变等。
客观情势的变化时刻存在,但一般变化不会引起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必须有重大的异常变动致使合同的法律基础丧失时才可适用。
2、主观上,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不可预见并不可避免的,双方当事人在心态上都不存在过错。
不可预见,是指双方当事人没有预见且不可能预见,以合同成立之时具有该类合同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及正常思维在当时情况下不可能预见为准;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不适用。
不可避免,是指事前无法预防,事后尽一切措施也无法消除其影响。
3、时间上,情势变更事由必须是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终止履行前。
合同成立以前的情势,无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知晓,其作为合同成立的基础都是确定的,无法改变的,不存在变更问题。合同履行完毕后,情势的变更不可能对合同产生任何影响,即使出现了情势变更情形,当事人也不能主张。
4、上,情势变更发生的事由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对情势变更的发生有过错的,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5、结果上,因情势变更会导致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
这是情势变更原则的核心要件。情势变更原则只有在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发生巨大变化,致使继续履行将显失公平,导致一方明显有利,另一方明显受损,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严重失衡时才适用;如果影响轻微,则不适用。
核心内容:协作履行原则有哪些内容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要受领给付,还有要求债权人创造必要条件。不能履行时候,要积极采取措施。发生纠纷时候,债务人和债务人主动承担。协作履行原则有哪些具体要求在下面为您一一介绍。
什么是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债务的履行原则。
合同的履行,只有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没有债权人的受领给付,合同的内容仍难实现。不仅如此,在建筑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提供服务合同等场合,债务人实施给付行为也需要债权人的积极配合,否则,合同的内容也难以实现。因此,履行合同,不仅是债务人的事,也是债权人的事,协助履行往往是债权人的义务。只有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合同才会得到适当履行。
协作履行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方面的具体体现。一方面需要双方当事人之间相互协助,另一方面也表明协助不是无限度的。
协作履行原则的内容
一般认为,协作履行原则含有如下内容:
1、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应适当受领给付。
2、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常要求债权人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方便。
3、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否则还要就扩大的损失自负其责。
4、发生纠纷时,各自应主动承担,不得推诿。
协作履行原则的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