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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彭友信律师,  彭友信律师2004年3月经国家司法考试,获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005年成为专职律师。本律师成为专职律师以来,一直从事民商法领域诉讼与非诉讼业务。在湖南长沙、张家界,广东深圳与中大型房地产企业、旅游开发企业、高速投资企业有多年的深度法律事务服务,积累了丰富的诉讼代理与非诉顾问和协议谈判解决纠纷的经验;2018年定居长沙后,本律师针对法律领域的新知识新情况,为加强法律修养,加强了对民商法领域的学习,研习了......更多介绍

合同履行完还能追究延迟违约金吗 合同履行期限的变更

发布时间:2025年01月07日 来源: 长沙合同纠纷律师
[导读]:   彭友信律师,长沙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

  彭友信,长沙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合同履行完还能追究延迟违约金吗

合同履行完还能追究延迟违约金吗每个案件的情况都是不一样的,要按案情的情况而定,如果合同中有约定,或者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决定,是可以追究的。

下面为大家介绍合同履行后,逾期付款违约金,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即使合同中变更了付款的期限,但是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是没有任何影响的,只是违约金计算的节点需要进行更改。

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有权主张对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没有主张,对方以此为由拒绝支付的,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双方必须根据合同中约定的事项才能进行违约支付,对于一些没有约定逾期付款的部分,如对账单、还款协议,如果一方要求对该部分请求对方支付逾期违约金的,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如果说这部分主张的内容中写明了逾期付款的金额了的,不予支持。

对于逾期付款的金额是没有具体的规定的,主要是依照当事人遭受到的损失进行计算的。

要注意,当合同发生变更时,付款期限发生了变化,那么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点也发生了变化,所以是前者决定了后者,后者一般从前者期限截止后的次日开始起算。

但是付款期限的变化只会影响逾期付款违约金起算点的变化,对于其他,计算方式等都不会产生影响,两者可以独立存在,而且对于其他条款的生效不产生影响。

很多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都很大意,相信对方不会欺骗自己,但是越熟悉的人,可能就越好骗,这句话不无道理,在签订任何合同时,都应明确其中的利害关系,对自己利益、风险进行评估,最好是向专业人士进行咨询,不得有任何大意,否则后悔也来不及了。

合同履行期限的变更

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时候,除了要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后,还需要约定合同履行的期限。合同签订之后双方就不能随意变更合同,如果要变更的需要双方商议,那么合同履行期限的变更的条件是怎样的

  一、合同履行期限的变更的条件

  1、具有合同履行变更的客观事实。情事泛指作为法律行为成立基础或环境的一切客观事实;变更是指情事在客观上发生了异常变动。而合同履行变更不仅包括交易和经济情况的变化,也包括非经济事实的变化。

  2、合同履行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生效以后,履行终止以前。一方面,如果合同履行变更发生在合同订立时,就应认为当事人已认识到发生的事实,而当事人仍以对自己不利的已变更的情事作为合同的内容,就表明当事人自愿承担风险,所以事后也就没有保护的必要;另一方面,如果在合同履行完毕后才发生合同履行变更,由于此时合同关系已经消灭,所以不适用合同履行变更原则。

  3、合同履行变更非当事人所能预见。如果当事人在订约时能够预见,就表明他承担了事件发生的风险,因此不适用合同履行变更原则;如果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变更事实上没有预见,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可以预见,那么仍然不能主张合同履行变更。

  4、合同履行变更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即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履行变更没有过错。而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可分为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和其他事件三种。

  5、因合同履行变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合同履行变更发生后通常造成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就会对当事人明显有失公平,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这里必须把握好;度;,即合同履行变更必须造成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极不均衡,如果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影响轻微,就不能适用这项原则。

  二、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形态

  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是合同解除之溯及力的直接法律后果。合同解除意味着当事人受领的给付失去法律依据,因而应当返还给付人,这就使受领人有恢复原状的义务。恢复原状具有不当得利返还的性质,因为合同一经解除即溯及于合同成立之时,和自始未缔结合同相同,各当事人所负担的本来给付消灭,因对方当事人为履行债务所受领的给付,即为无合法依据而受益,这和不当得利在本质上无任何差异。恢复原状义务只发生在合同部分履行或一方全部履行的情况之下。恢复原状的范围为,在原给付物存在时返还原物。在原物不存在时,如果原物是可替代物,由于物品的个体性并不重要,解除权人可以要求返还同一种类物;原物为不可代替物时,可按当时该物的价款返还。返还的是能产生孳息的物,则除应返还原物之外,还应当返还孳息。

  赔偿损失

  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均为对非违约方的救济方式,合同一经解除,非违约方能否请求损害赔偿,各国立法例有不同规定。我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由此可见,我国《合同法》已明确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以使非违约方从无意义的合同中解脱出来,并且因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亦得到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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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长沙合同纠纷律师

律师:彭友信[湖南-长沙]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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